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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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条文中应注意问题的监督提示

2012/11/17

关于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条文中应注意问题的监督提示
发布时间:2012-11-17

关于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条文中应注意问题的监督提示
(第009号)
总站各监督科、区(县)质监站:
   按建设部第849号公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修订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提示:在进行钢筋送样复检,填写检测委托单时,应注明检测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修订说明:本条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惯称“强屈比”,第2款中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惯称“超强比”或“超屈比”。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提示:以前规范只针对抗震等级为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提出“强屈比”、 “超屈比”的要求,新规范中对抗震等级为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也提出了“强屈比”、 “超屈比”的要求,并且对钢筋的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也提出明确要求,在钢筋送样复检,填写检测委托单时应注明检测相关参数。在重庆(6度设防区),大跨度框架(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高度大于24m的框架结构、高度大于60m的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框架-核心筒结构中的框架,抗震等级均为三级,框支框架为二级。
   
“5.3.2A 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表5.3.2A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后伸长率A(%) 重量负偏差(%)
  直径6mm~12mm 直径14mm~20mm 直径22mm~50mm
HPB235、HPB300 ≥21 ≤10 — —
HRB335、HRBF335 ≥16 ≤8 ≤6 ≤5
HRB400、HRBF400 ≥15   
RRB400 ≥13   
HRB500、HRBF500 ≥14   
注:1 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W0×100计算,其中W0为钢筋理论重量(kg/m), 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 对直径为28mm~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件试件。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修订说明:本条为本次局部修订新增条文,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提示:对于以前关于治理质量通病和钢筋质量检查等相关文件中规定内容与本条有矛盾处,应按本次修订的内容执行。
   
“5.3.3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修订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以免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提示:提倡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淘汰冷拉方法调直工艺。